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明確了對無過錯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不追究黨紀責任規定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把握黨員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將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與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區別開來,明確了對無過錯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
不追究黨紀責任規定有利于防范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隨意執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而挫傷黨員、干部積極性,從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的現象。有利于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把懲治與教育結合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在全黨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